2016年1月14日星期四
對於塑料袋的立法原則
1)生產、銷售、使用者承擔“回收利用”責任的原則。全國opp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塑膠袋十七條第二款明確:“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根據這項法律的規定,本市塑料袋的生產(包括委托生產)單位應當承擔廢棄塑料袋回收利用或處置的責任。如單位無力自行回收利用、處置的,可委托回收利用處置,所需費用由生產單位承擔。對外地生產單位生產的在滬銷售的塑料袋回收利用處置的責任,則轉至由本市銷售其產品的單位承擔。直接使用外地產品的單位,由使用單位直接承擔回收利用處置的責任。
2)促進廢棄塑料袋回收利用的原則。塑料袋和其他塑料制品一樣,因具有質輕、強度大、防水、防潮、耐腐蝕、價格低廉、使用又十分方便等優點而被廣泛使用,並呈上升、發展趨勢。主要缺點是不能自行降解,廢棄後污染環境,隨意丟棄又造成視覺污染而影響城市容貌。但是如能回收,即可以再生造粒、煉油、制漆、作建材等。清潔的廢棄塑料袋的回收造粒,工藝簡易,資源利用率高,也有較好的經濟價值,又避免了資源的浪費。因此回收利用符合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但是回收利用是個系統工程,塑料袋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回收利用要和垃圾分類投運、處置結合。實踐告訴我們,從垃圾場裡重新分揀,則費時費力,分揀出來的廢棄塑料袋等制品又髒又濕,不僅給處理帶來困難,降低了利用價值,而且在清洗過程中又會產生二次污染。所以一定要和垃圾的分類投放結合,在廢棄塑料袋進入垃圾桶之前將其分類回收起來,這是提高效益的較好方法。所以廢棄塑料袋的回收要和市容環境衛生系統的垃圾分類收運系統的建立有機結合。
3)鼓勵多種替代和部分禁止的原則。廢棄塑料袋的治理和其他生活廢棄物的治理一樣,減量化也是治理廢棄塑料袋的原則之一。廢棄塑料袋的減量,既可減少它的處置費用,又可減少處置它的土地,相對減少它的“潛在危害”。從國內治理“白色污染”的經驗看,較多的城市是提倡用紙質袋替代。二是提倡用布袋或用竹籃替代,北京市政府就曾以市長的名義,向全市居民每家贈送布袋一只,用於購物用袋,減少塑料袋的使用。今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本市聯華、華聯、農工商三大超市的30家大型連鎖店同時贈送發放10萬只布袋,稱這是打響全面取代每年16億只塑料袋的“第一槍”。也有提倡恢復用竹籃等盛具購物的。三是提倡顧客在商場、集貿市場等處購物時要自己解決盛具,商場、集貿市場不負責提供塑料袋,從經濟上促進減少塑料袋的使用。如在麥德隆超市購物,超市就不提供塑料袋,購物者可自帶盛具,或由超市提供紙箱,如需提供塑料袋,則需付費一元,提供可裝25千克物手提袋品塑料袋一只,這樣就大大購物袋減少了塑料袋使用量。對於超薄塑料袋和有礙人體健康的再生塑料袋應禁止使用。當前首先應禁止在集貿菜市場及各類攤點使用的有損人們身體健康和污染環境的超薄型再生塑料袋。
4)支持、扶植的原則。包括廢棄塑料袋在內的生活廢棄物如要變成資源再生利用,則需要通過回收把廢棄物中有用的資源轉化為原材料,這種勞動與傳統的三大產業相比,則要花費更多的勞動和成本。特別是廢棄塑料袋由於經濟價值低回收難度大。這就要求政府在在經濟政策上對其回收利用工作給予必要的扶植、支持。通過制定相應的信貸、稅收優惠政策及回收資金補貼等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企業及個人從事廢棄塑料袋的回收利用工作。
5)公眾參與的原則。廢棄塑料袋的治理,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離不開公眾的積極支持與配合,每家每戶既是塑料背心袋袋的消費者,又是廢棄塑料袋分類、回收的參與者。沒有公眾參與則將寸步難行。因此政府管理部門和社會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廢棄塑料袋等白色污染防治工作的社會宣傳,提高公眾的市容環衛意識。通過宣傳,使塑料袋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明確回收的責任和義務,使公眾認識“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和發展廢棄塑料袋資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要組織、依靠群眾,規範廢棄塑料袋等生活廢棄物分類投放,積極參與廢棄塑料袋分類投放、交售活動。將生活廢棄物資源回收利用業的發展建立在政府支持、社會重視、人人參與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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